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遵循“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的原则,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安全、高效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学校财务科统一管理,并设置单独账簿进行核算,严禁用于与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按照成都市财政局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
第五条 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由基地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学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每年年底学校各专业建设项目工作小组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及总预算,科学、合理编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的年度预算,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下发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本项目资金支出只允许在以下范围内列支:
基地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专业建设所需培训设备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课程和教材开发,教师提升培训、其它培训成本,以及基地项目实施工作配套开支等。
第七条 加强审批签字的管理,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过基地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全部成员签字后方可办理;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的经过基地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正负组长签字后办理。
第八条 设备购置、基本建设支出要由各专业建设项目工作小组提出采购和立项方案,报学校基地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论证,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等规范程序后方可按规定进行采购。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产均为国有资产,要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建帐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需将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批。学校在上报决算时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条 所有与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有关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上级机关、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将对本项目的审计工作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局审计处。在局审计处的领导下对该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对该项目进行效能监察,全过程参与项目的立项、实施和决算,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合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